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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2018-05-09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气象局对特定项目建设项目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证签发,代码:1133

    三、办理依据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

    2.《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对安装的防雷装置进行验收。”

    3.《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气象局负责上海市特定范围建设项目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工作,核发《上海市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

    (二)审批内容

    建设项目中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设计施工要求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是否可以投入使用。

    (三)法律效力

    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四)审批对象

    特定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时验收防雷装置。本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下列建设工程的防雷行政许可工作:

    (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2)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

    (3)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4)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 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

    2. 安装的防雷装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设计施工要求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3. 安装的防雷装置按照经气象主管部门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人提交审核的防雷装置经现场勘察,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经整改后仍未符合要求;

      2.按照未经气象部门核准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擅自施工,且不满足相关标准规定的;

      3.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竣工验收许可。

    六、审批数量

    本审批事项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为正式件。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备注

    1

    《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回执)》

    原件

    2

    纸质

    加盖公章

    2

    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公章

    3

    《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复印件

    1

    纸质

    施工图设计阶段防雷装置审核意见书

    4

    防雷装置竣工图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报件

    包括:项目总平面图,防雷接地基础平面图、房屋防雷平面图、防雷接地系统图、电气防雷设计(施工)说明、低压配电系统图、弱电系统SPD分布图、弱电系统图

    5

    防雷工程合同或者配套防雷产品供应合同(含产品清单)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供货方公章

    注: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需提交原件进行核对,核对后将原件退回。

     

    (三)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回执)

    八、审批期限

    1. 申请人向上海市气象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项目应具备防雷竣工检测条件,可以开展现场检测;

    3. 上海市气象局委托检测机构对项目实施现场检测;检测时限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4. 上海市气象局在收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论后,三个工作日内派员到项目现场进行验收;

    5. 如项目现场存在问题,将当场开具《整改意见书》,申请人整改完毕后向主管机构申请复验;整改完毕需要复测的,由受理窗口重新委托检测。整改时限不计入审批时限。

    6. 现场验收合格后,二个工作日内核发《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

    九、审批证件

    《上海市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无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对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予以公示、说明、解释;

    2.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

    3.要求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获得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4.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要求在法定期限内获得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决定的,要求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获得决定;

    6.要求颁发符合法律形式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书;

    7.要求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

    8.对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行为具有陈述、申辩、监督、举报的权利;

    9.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哪个环节还可以听证?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合法的全部申请材料;

    2、如实陈述所提供的与许可相关的情况的有关材料(如有需要);

    3、配合行政许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气象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接收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蒲西路166号上海市气象局2号楼1楼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星期五          上午9:00~11:3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徐汇区蒲西路166号上海市气象局2号楼1楼

    (二)电话咨询

    (021)54896367

    (三)网上咨询

    http://sh.cma.gov.cn

    (四)电子邮件咨询

    E-mail:fangleick@163.com

    (五)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气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蒲西路166号

    邮政编码:200030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市徐汇区蒲西路166号上海市气象局2号楼1

    (二)电话投诉

    (021)54241226

    (三)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气象局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蒲西路166号上海市气象局3号楼1114室

    邮政编码:200030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对适用情形范围内的新建建筑物已安装的防雷装置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

    2)防雷装置验收不符合要求的,验收人员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3)防雷装置验收符合要求的,颁发《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

    (2)适用情形

    以下类型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须经本部门验收: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

    (三)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四)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2.当场决定

    本审批事项无当场决定。

    4.并联审批

    (1)业务描述

    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审批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纳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审查并联审批环节。

    (2)适用情形

    以下类型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须经本部门验收: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

    (三)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四)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三)延续

      该项许可无延续。

    (四)补证

      申请人遗失《上海市气象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的,需向上海市气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遗失说明,办理意见书补办。

    (八)依职权撤销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竣工验收的,上海市气象局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气象局网站(http://sh.cma.gov.cn)上公开审批结果。


    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验收申请表回执

    (建设单位盖章处)                                 受理编号:Y(受理窗口填写)

    工程名称


    开工时间


    工程地址


    竣工时间


    单位类别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质监单位


    筑面积:            2

    工程类别

    易燃易爆场所 雷电易发区旅游景点 已有建筑防雷工程特殊论证大型项目

    建设单位申请防雷验收应提供材料:

    1、《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回执)》(加盖公章);

    2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施工图)复印件;

    4、《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检测报告》原件(受理窗口委托);

    5、防雷装置竣工图(项目总平面图,防雷接地基础平面图、房屋防雷平面图、防雷接地系统图、电气防雷设计(施工)说明、低压配电系统图、弱电系统SPD分布图、弱电系统图);

    6、建设单位签订的防雷工程合同或者配套防雷产品供应合同(含产品清单)。

     

    1、 申请人向上海市气象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材料;

    2、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上海市气象局予以受理;

    3、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项目应具备防雷竣工检测条件,可以开展现场检测;

    4、 上海市气象局委托检测机构对项目实施现场检测;检测时限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5、 上海市气象局在收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论后,派员到项目现场进行验收;

    6、 如项目现场存在问题,将当场开具《整改意见书》,申请人整改完毕后向主管机构申请复验;整改完毕需要复测的,由受理窗口重新委托检测。

    7、 现场验收合格后,核发《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

    违反《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以下信息由防雷受理窗口填写

    备注:

     

    (受理专用章)

    经办人:

      期:

    本表一式份,建设单位一份、市气象局受理窗口一份。

    市气象局防雷受理窗口地址:蒲西路166号上海市气象局     电话: 54896367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周五上午。节假日除外;欢迎办理前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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