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志强解读《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8月22日,国务院第21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8月2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623令,公布了《条例》,并于12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是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之后,我国制定的第三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相配套的气象行政法规,其颁布实施具有重要意义。9月19日,在中国气象局第221期机关学习报告会上,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志强对《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
规范制度 细化内容
《条例》的出台是气象法制进程的一件大事,是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事业发展的需要;是妥善处理城市发展与探测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完善气象法律体系,实现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需要。王志强说:“我们通过制定《条例》,进一步规范气象设施管理制度,强化保护措施,进一步细化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保证气象探测质量,进一步明确气象台站搬迁的条件、程序,避免二次搬迁,节约经济社会成本。”
记者了解到,该《条例》共有26条,主要解决规划与职责、气象设施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气象台站迁移等问题。其中,《条例》指出气象设施属于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明确了重要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的具体内容,并要求气象台站站址保持长期稳定。
王志强说,强化管理是有效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重要手段,气象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保护专项规划,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保护职责。
明确职责 强化监督
提到《条例》相对于《气象法》所具有的特点,王志强说:“《条例》对《气象法》中关于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以及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相关规定进行了深化和补充,制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王志强说,《条例》兼顾了三个关系,即发展和保护的关系,科学性和现实性的关系,分类保护和分级管理的关系。实现了四个明确,即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明确了气象探测环境的分类保护要求,明确了气象设施和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措施,明确了气象台站迁建审批程序。
“《条例》还包含五个创制。”王志强说,《条例》的出台使气象部门首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作出规定,确立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报告与治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项目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前置审批制度,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作出规定,以及对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分类保护 分级管理
据悉,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条例》在关于“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界定上与《气象法》保持一致。
“分类保护、分级管理既是气象探测自身科学属性的体现,也是气象业务规范管理的必然要求。”王志强说,《条例》确立了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明确了大气本底站、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等的保护要求,对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气象观测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的保护也作出规定。同时,依据《气象法》确立的气象台站迁移分级审批体制,《条例》分别规定了不同类型气象台站迁移等方面的审批权限,体现了分级管理的要求。
与此同时,《条例》还明确了管理体制、保护规划、报批与治理、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管理、监督检查措施、政府有关部门法律责任的规定以及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等一系列内容。
加强宣贯 依法行政
王志强指出,《条例》出台后要抓好宣传贯彻落实,制定《条例》的宣贯方案,召开《条例》宣贯电视电话会议和《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
“要对有关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制修订配套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和《条例》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王志强说。
“在《条例》出台后,还要抓好专项规划。”王志强说,要加强与各地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沟通合作,既要认真履职,依法行政,又要推动各有关部门在保护专项规划中各司其职,努力将《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实现从源头上依法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要以《条例》的出台为契机,强化基层气象部门的气象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切实解决目前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执法难的局面。要理顺气象行政执法体制,深入推进气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规范气象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加大气象行政执法力度,提高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加强执法与监督检查。”提到执法能力建设,王志强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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