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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年4月1日 2021年4月1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解读




一、制定《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2016年,中国气象局颁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令第31号)。作为规章在本市实施的配套规范性文件,我局先后于201610月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并在201711月、20201月进行两次修订,现有效文件为沪气规发〔20201号。

2020年,中国气象局颁布38号令《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对2016年以来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证明事项清理的内容进行了贯彻落实,自202111日起。同时,依据修订后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对原31号令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鉴于上位法调整,2020年末,我局启动了对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对相应内容进行调整,重新制发文件。



二、《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实施细则》的起草过程

上海市气象局组织此次细则起草工作。前期,就原实施细则的实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提炼了目前规定中需要弥补的制度缺失,形成调研评估报告。起草过程中,征求了各区气象主管机构、气象行政执法机构、行业协会的意见,并在官网面向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对反馈的意见,逐条进行了讨论,均予采纳,未有重大分歧意见。

结合长三角气象法治工作一体化的总体部署,本版细则制定过程中,会同浙、苏、皖三省气象部门进行了联合讨论,并最终就草案的主要内容达成共识,以在长三角区域范围内实现气象社会管理的政策协同。


三、《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后的细则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资质受理条件和材料要求。按照上位法的调整,对资质申请相关要求,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告知承诺事项等进行了相应调整。二是按上位法调整及长三角各省讨论、协调,对资质认定的流程规定进行了相应调整,以期在长三角范围内均能适用,实现政策协同。与原细则相比,主要修订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贯彻落实上位法修订的制度规则。主要体现为对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要求的调整。按照中国气象局《关于取消15项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删去了与社保关系证明相关的要求;按照38号令中从业经历表述的调整,与长三角管理部门讨论后,对乙级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相关从业经历表述进行了调整(第五条)。其他38号令中调整的内容,本规定中直接引用了相关条款,内容上不再赘述。

2.完善资质认定流程规定。(1)按照本市行政审批改革进程中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总体要求,增加了检测资质审批过程中的告知承诺原则性规定(第八条),完善执行过程中的制度依据。(2)按照中国气象局对资质认定执法案卷评查的整改要求,增加了资质申请材料受理后由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的具体内容(第九条)。(3)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气发〔201629号)及长三角管理部门的意见,将参加考试的人员范围由“技术负责人”调整至“专业技术人员”,与气发〔201629号文一致(第十二条)。(4)参照新评资质要求,完善了对资质延续的要求(第二十二条)。

3.按照上述调整内容,对原规定文本中相关表述进行了进一步精简、调整,如删去了现场评审环节质量有效性评价的步骤要求,交由专家及工作人员现场落实即可(十五条);在中国局启用全国防雷减灾服务平台后,原上海自建的检测信息采集系统即停用,文件中相关表述也进行了调整(第六条);对照中国局资质审批系统,对附表中的仪器设备表单信息项进行了调整;删去了与规章中完全相同的雷电防护装置的定义,等。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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