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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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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2016年,中国气象局颁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令第31 号)。作为规章在本市实施的配套规范性文件,按照简政放权、规范管理的总体要求,上海市气象局局总结过去几年本市防雷检测资质监督管理制度实施效果的总结、评估,对照国家和本市政策方针,组织起草了《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理顺了防雷资质管理领域的内容、规则、要求、规范等,形成制度文本。

    起草过程中,征求了各区气象主管机构、气象行政执法机构、行业协会的意见,并在我局官网面向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对反馈的意见,逐条进行了讨论,均予采纳,未有重大分歧意见。

    二、起草思路

    1.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弥补检测单位监管过程中的制度缺失。

    2.进一步开放市场、激发市场活力。

    3.落实 “互联网+”、信用管理等新的管理政措施。

    三、主要内容

    1.关于监督管理的一般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开展监督管理的对象范围。对气象主管机构开展检测单位监督管理的方式、措施及依法行政的相关进行了规定。

    2.关于检测资质单位的执业管理。一是要求建立检测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完备,间接规制弄虚弄假、伪造记录等行为;二是完善本市检测信息归集的具体内容,包括归集的信息项、外省市在沪从业归集的义务,和分公司信息归集方式;三是对检测项目分包提出要求,四是根据中国气象局信息化平台相关内容,明确了检测单位年度报告所需要报送的内容。

    3.关于检测资质的后续管理。31号令中对检测资质的后续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本规定中予以了细化,对检测资质单位信息及注册地变更、合并、分立后承接资质、遗失补证、资质延续等明确了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及认定方式。

    4.关于检测资质单位的质量考核。31号令颁布后,我局建立了质量考核的评分标准,结合2018、2019两年开展质量考核的实操经验,本办法制定过程中,将制度性要求纳入了规定内容。包括质量考核的主体、频次,考核人员及考核组要求,考核过程相关要求及考核结果的公布。

    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沪气规发〔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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