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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防雷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0-02-27

  • 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开展。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整合优化办事流程,提升协同服务能力,深入推进“一网通办”改革,提升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疫情防控期间防雷安全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简化行政审批流程,优化为企服务营商环境

    除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外,对于2020年6月底前的项目,实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验工验收承诺制审批。

    建设单位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时,可提交《防雷设计承诺书》(附件1),由市气象局1个工作日内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市气象局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图进行事后审核,将存在的问题向建设单位书面反馈,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承诺责任,做好防雷设计的问题整改。

    建设单位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时,可提交《防雷验收承诺书》(附件2),由市气象局1个工作日内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市气象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完工的建设工程落实事后检测,督促建设单位对检测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

    加强防雷装置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规范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构成违法的,依法实行行政处罚。

    二、妥善实施日常管理,保障防雷安全

    疫情防控期间,根据实际,妥善安排疫情防控期间的检查、巡查工作,重点做好易燃易爆场所等重点领域的防雷安全管理。

    因疫情防控,导致无法落实半年或一年检测一次的要求、无法按时完成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在疫情缓解后及时完成检测。检测机构应将检测信息同步上传至市气象局检测信息采集平台。

       各类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增强防雷安全意识,按照防雷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强化防雷安全自检与内部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将雷击风险降至最低。鼓励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远程可视化检查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加强监管,保证重点领域管理全覆盖。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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