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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 发布日期: 2014-10-09
  •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城市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事故分级

      环境污染事故按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涉及范围,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

      1.3.1Ⅰ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污染事故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5)造成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6)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故,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Ⅱ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4)造成主要河道或水域大面积污染,或郊区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5)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故;

      (6)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3Ⅲ级(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3)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域纠纷或引发厂群矛盾冲突,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4)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4Ⅳ级(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下;

      (3)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4)事故危害在厂区内,经组织救援能予以控制,并无进一步发展趋势;

      (5)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资源整合。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工作机构

      2.3.1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是本市生态和环境保护的职能部门,也是本市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作为本市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摸清情况、提出建议、预测趋势、跟踪评价、事后评估”,承担本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常态管理。

      2.3.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突发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市政府根据市环保局的建议,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各成员单位组成,指挥长由市领导确定。指挥部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需要,组成事故调查、事故处理、医疗救治、专家咨询、现场监测与评估、新闻报道等专业组,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采取应急处置行动。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3现场指挥部

      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态势和控制需要,事发地所在区县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环保局的指挥、指导下,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3.4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施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的基础工作,加强和巩固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整体优势,提高整体应急处置能力。

      事发地区县政府、事故单位、以及各应急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

      2.4专家机构

      组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专家库,主要由大气污染、水污染、化工、水生态等方面专家组成。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从中确定人选建立现场专家组,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 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

      3.1.1本市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市和区县环境监测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各类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监测,利用高新技术,建立全天候、全时段、全覆盖的环境污染事故监测网,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物特性数据库、化学品特性数据库、污染源信息和应急处置方法数据库。对本市重点污染源实行自动实时监测。

      3.1.2加强本市各类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的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预报机制。市和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区县环境监测站、各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区域、本单位、本部门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的汇总、收集、研究,重要信息和重大变更要立即报送。

      3.1.3完善环境污染事故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环境污染事故责任管理单位对环境污染事故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预防

      3.2.1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使用和销毁化学品的普查,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区域分布情况。对一些敏感区域,如居民集中区及水源地等上游相关工业企业的加大监管力度,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立即责令整改,限期治理,从源头上彻底消除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3.2.2加强各级应急预案建设和管理,完善市、区县和企业三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继续加强新建项目的监管及相应预案的编制和管理。

      3.2.3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加强环境侦检能力建设,有重点地开展侦检手段、装备和方法的研究与开发工作,加快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系统的能力建设。

      3.3预警

      3.3.1按照环境污染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预警级别拟为四级,即IV级(一般)、III级(较重)、II级(严重)和I级(特别严重)预警,应对本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情况,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3.2进入预警状态后,市环保局、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和有关部门应协助市应急联动中心采取相应预防性措施。

      3.3.3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等级和颜色可作出调整或解除。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部门和责任单位各司其职,分别负责不同级别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环境污染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Ⅱ级响应(重大)、Ⅲ级响应(较大)、Ⅳ级响应(一般)四级。

      4.2应急响应程序

      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即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响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

      4.2.1Ⅳ级应急响应

      Ⅳ级环境污染事故即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启动Ⅳ级响应。

      (1)环境污染事故所在单位和社区应急响应。环境污染事故所在单位和社区有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即时处置的第一责任,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情况并迅速向市环保应急中心(12369)或市应急联动中心(110)报告。

      (2)区县环保局应急响应。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区县环保局应迅速组织环境应急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同时组织污染事故评估专家组,分析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及时向区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情况。

      (3)区县政府应急响应。区县政府接到区县环保局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事故的信息收集、组织相关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物资的供应。

      (4)市环保局应急响应。市环保局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进行事故的核实及分析,予以判断和确定事故的等级,通知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和环保局。会同区县环保局组织专家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分析,指导督促区县环境监测、监察队伍开展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市应急联动中心应急响应。市应急联动中心接到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后,根据市环保局的建议,启动Ⅳ级预警,决定、发布和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4.2.2Ⅲ级应急响应

      Ⅲ级环境污染事故即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启动Ⅲ级响应。

      (1)区县环保局应急响应。区县环保局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区县政府应急响应: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应急联动中心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地区的各级政府,要服从市应急联动中心的调度,做好支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在本辖区内发生,必要时处于应急准备状态。

      (3)市环保局应急响应。市环保局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进行事故的核实及分析,予以判断和确定事故的等级,通知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环保局,报告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迅速组织环境监察应急队伍、环境监测应急队伍和有关技术人员赶到环境污染事故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同时组织环境污染事故评估专家组,分析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4)市应急联动中心应急响应。市应急联动中心接到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后,根据市环保局的建议,决定启动Ⅲ级预警。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设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紧急调动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环保行政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4.2.3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Ⅱ级环境污染事故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启动Ⅱ级响应;Ⅰ级环境污染事故即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启动Ⅰ级响应。

      (1)区县政府及环保局应急响应。接受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按照应急响应要求,各司其职,做好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处理、采样、监测、技术分析、评估以及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妨碍工作开展。

      (2)市环保局应急响应。根据环境污染事故的等级判断,立即向市应急联动中心和市政府报告;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工作并及时派出专业技术机构赴现场开展现场调查,开展污染危害监测与分析、污染源调查与控制、受污染群众救治与转移、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后勤保障等工作;组织落实各项紧急防控等措施;检查督导基层组织对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3)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急响应。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市环保局、必要时由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应急办报请或由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市突发公共事故紧急处置程序,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进入运作状态,统一指挥调度全市性防灾救灾及各类应急资源,实施紧急处置行动。

      4.3信息报送

      4.3.1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环境污染事故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环境污染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区县政府、环保局及市环保局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或国家环保总局报告。

      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区县环保局应在发现事故1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县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环保局报告。

      较大、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事发地区县环保局应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1小时内,向区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市环保局在接报后,应立即分别向市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报告。需要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必要核实的,原则上应在1小时内报告。

      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故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4.3.2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内容及形式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大小、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资料。

      4.4指挥和协调

      4.4.1应急指挥

      (1)指挥机构。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市范围内的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本市各相关委办局和责任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政府负责指挥、处置辖区内的环境污染事故。

      (2)指挥体系。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县环保局组织区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区县环保局主要领导直接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环保局报告,同时组织相关应急专业队伍进行现场紧急救援。

      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时,应急联动中心接警后直接通知市环保局和相关应急联动部门。市环保局启动应急处置规程并成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环保局分管领导直接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生严重危害的污染事故时,由市应急联动中心接受报警后报告市应急办,同时通知市环保局及相应联动部门。由市政府根据市环保局建议或直接决定在适当地点开设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

      4.4.2协调与辅助决策

      (1)应急处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实施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的基础工作,加强和巩固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应急的整体优势,提高整体综合能力。

      (2)决策支持与咨询。为保证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的快速、正确的决策,加快建立技术咨询支持系统。

      4.5应急响应

      4.5.1环境污染事故单位应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等重要信息报告应急联动中心、所在区县政府、环保局及市环保局等应急救援部门,同时,应切实进行即时应急处置。市民有义务通过电话和其他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事故信息,并开展群众自救行动。

      4.5.2各相关应急联动单位、应急救援职能部门和队伍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迅速实施先期处置,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全力控制污染态势的扩大。

      4.5.3各区县政府应组织区县环保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调查统计环境污染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受损程度,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处置的综合情况,报上级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4.5.4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由市环保局建立专家评估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和影响评估,为有效控制污染发展和进行善后处理提供领导作决策依据。

      4.5.5根据有关处理决定,需要进行善后处理的,由市或区县环保局提出善后处置建议报告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6应急监测

      市环境监测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地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区县环境监测机构和其他部门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4.7通报与信息发布

      4.7.1事故通报

      (1)一旦发现和掌握环境污染事故信息,市环保局、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区县环境监测站、各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立即根据其性质和威胁程度,将有关信息报告指挥机构。

      (2)接到环境污染事故通报后,市应急联动中心和市环保局应当视情及时采取措施,并根据信息报送的有关要求,向市政府报告。

      4.7.2信息发布

      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准确、透明、适度、科学的污染事故信息发布制度。有关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由市环保局根据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

      4.8应急结束

      4.8.1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和消除或环境污染事故紧急处置完成后,视情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宣布解除或调整预警响应等级,组织撤收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善后工作。并在确认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地及周边环境、人群的各项主要生态、生物、健康及环境指标已经降低到常态水平或事故已无明显危害存在时,可以发布终结公告,中止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4.8.2相关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调查。按有关规定,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要写出紧急处置情况书面材料,向市政府报告并抄报市应急联动中心等职能部门。

      4.8.3市环保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小组对报送的应急处置书面报告进行分析、汇总,并提出相应的善后处置方案或建议,或根据要求报市政府、国家环保总局及有关部门。

      4.8.4由区县直接处理的环境污染事故,由相应的区县环保局将事故报告报市环保局备案。区县政府要认真组织和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的影响,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环境污染事故紧急处置后,各应急联动部门应组织相关力量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工作,根据环境污染事故的特征采取合适的方法清除和收集事故现场残留污染物,防止造成进一步的污染。

      5.1.2对于造成生态破坏的环境污染事故,应在事故处理后进行生态监测,并视生态破坏的严重程度,酌情采取相应的生态修复措施。

      5.2调查和评估

      5.2.1环保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取证工作,编写事故调查报告,说明事故原因,确定责任,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总结。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5.2.2事故评估

      (1)评估内容。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预测可能的涉及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环境污染事故的需求等。

      (2)评估程序。通过对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地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技术行为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3)决策咨询。环境污染事故专家评估组对快速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对现有应急处置措施的改进意见,并对行动方案提供决策咨询。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1.1接警电话。市应急联动中心(110),市环保应急热线(12369)。

      6.1.2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市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相关电信企业的应急通信进行组织指挥和协调,确保应急处置组织指挥通信畅通。

      6.2队伍保障

      6.2.1应急监测队伍。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开展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一支由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为主的应急现场调查侦检和监测的专业队伍,并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

      6.2.2应急专家队伍。组织专业较齐全的、精干的专家队伍,及时提出应急指挥的辅助指挥决策建议和善后处置的意见或行动方案。

      6.2.3其它应急队伍。消防队伍承担环境污染事故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任务,现场指挥所开设前负责各抢险救灾队伍的指挥与协调。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职责负责各专业队伍建设。

      6.3经费保障

      用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6.4装备物资保障

      环保部门提供应急现场环境侦检与监测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的保障;卫生部门提供人员抢救器材设备及医药物资保障;通信管理部门提供应急通信及信息联络和物资保障;消防部门提供消防救援的器材设备保障;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人员疏散和物资运输保障;经委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6.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提供人员抢救器材设备及医药的物资保障,在环境污染事故中能提供紧急输送受伤或中毒人员及院前急救工作,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工作,其卫生防疫人员承担卫生防护指导及卫生防疫的实施。

      6.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保障的组织和实施;公安部门负责组织道路交通管制;海事部门负责组织指挥其管辖水域(含黄浦江)应急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挥本市内河紧急交通;相关区县政府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6.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是区域治安的专业队伍,负责受理社会报警信息,并进行信息传递,组织环境污染事故现场人员疏散,组织应急救援交通管制,以及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

      6.8信息保障

      环保部门提供相应的污染源或污染物的有关信息支持与保障,编制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手册,提供应急处置要素及应急通信联络的支持;气象部门提供相关气象数据;水务部门提供相关水文数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贮量以及相关信息保障。

      6.9科技支撑

      6.9.1加快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系统的研究和开发,将地理信息系统开发技术应用于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系统;加强环境侦检能力建设,有重点地开展侦检手段、装备和方法的研究与开发,提高本市环境侦检技术水平;加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系统的能力建设。

      6.9.2动态调查本市环境污染事故风险大的重点企业情况,制订相应计划,配备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和信息传递处理系统,提高本市重点污染源的自动实时监测能力建设。

      7 监督管理

      7.1公众宣传教育

      7.1.1向社会公布有关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报警电话等。

      7.1.2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部门积极配合和支持各种宣传媒体向广大市民进行现场环境污染事故防范知识的环境宣传,传播和普及相关知识,鼓励市民广泛参与和积极报告事故灾情。

      7.1.3在环境污染事故重点防范企业中普遍推行ISO14001环境管理国际标准,加强预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员工的参与性和防范事故的意识。

      7.1.4充分利用学校里的各级团队、组织和学生协会等志愿者队伍,在本市中小学、大学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教育;在已开设防灾减灾课程的基础上开展环境污染事故处置的教育工作。

      7.2培训

      7.2.1明确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常规性培训等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的基本知识要纳入市、区县环保局干部的基本培训内容;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部门加强对干部和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相应的环境侦检业务水平和应急监测能力保障水平。

      7.2.2组织有关部门编写环境污染事故预防的宣传材料,要求企业将污染事故预防列入员工培训和环境教育计划之中,并组织实施。

      7.3演练

      7.3.1适时进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演练活动,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使应急预案得到不断地完善和提高。

      7.3.2各区县应积极组织本区域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

      7.3.3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急救援能力,深入发动和依靠市民群众,普及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知识。

      7.4奖励与责任

      7.4.1奖励:对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出色完成环境污染事故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对防止或挽救环境污染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4.2责任:追究环境污染事故相关职能部门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的,由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预案管理

      7.5.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市政府审定。

      7.5.2预案修改

      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并报市应急办审核。

      7.5.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组织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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