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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指南

  • 发布日期: 2017-08-24
  • 一、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二、审批许可条件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2、拟建工程项目位于已建气象台站和设施附近,但符合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要求;

    3、拟建工程项目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并确实无法避免,而且已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的。

    三、申报材料

    1、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书;

    2、项目规划建设地形图和环境说明文件;

    3、相关部门关于项目同意建设的文件;

    4、项目选址意见书;

    5、建筑物刨面图及总平面图(应当能够反映具体的建筑物距离、高度等情况)。

    四、办理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向上海市气象局提出申请。

    2、上海市气象局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上海市气象局进行实地勘察,并提出勘察报告。

    4、上海市气象局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或上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五、办理时限及收费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除外)。

    2、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具体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上海市气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具体行政许可项目的受理审批工作

    1、上海市气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联系/传真电话:021-54896300

    2、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蒲西路166号2号楼 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邮编:2000303

    3、办理时间:周一~周四,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7:00 周五:上午09:00-11:30

    4、投诉电话:021-54241226

    七、其它事项申请表可在上海市气象局网站(http://www.smb.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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