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政策法规-闵行区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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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

  • 发布日期: 2017-08-21
  •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防雷安全,提高建筑物雷电灾害防御能力,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构)筑物雷电防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防雷行政许可工作。

    本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下列建设工程的防雷行政许可工作: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

    (三)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四)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第四条本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雷电灾害防御的日常管理。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工程技术中心(上海市防雷中心)承担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中的技术支撑。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包含防雷部分,并符合设计深度的要求(附录12)。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由建设管理部门在总体(初步)设计文件审查阶段向气象主管机构并联征询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同步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审核。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意见书作为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图审查备案的文件资料之一。

    第七条市和区建设管理部门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体(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可以向气象主管机构征询防雷设计的技术意见。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提交防雷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总体(初步)设计防雷部分的审查意见;

    (二)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核查防雷总体(初步)设计审核意见落实情况。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防雷装置检测。建设工程防雷装置检测应当包括基础检测、过程检测、竣工检测三部分。

    第十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整改。建设工程完成所有整改事项后,由检测机构出具完整合格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提供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提供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三)设计高度120米以上的玻璃幕墙建设工程还应提供玻璃幕墙雷电冲击试验报告。

    上述材料不具备的,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的防雷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未经检测合格的防雷装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本市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对建设工程防雷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本市气象主管机构对本市建设工程中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实行质量监督抽查,并将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公开。

    建设管理部门协助提供监督抽样的项目信息。

    第十五条上海市气象局负责划定本市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定期公布具体内容。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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