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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气象局关于报备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四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函

  • 发布日期: 2015-10-14
  •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气象资料是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防灾减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科学决策依据。地面气象观测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大气本底站是获取气象观测资料,监测预警气象灾害的重要场所,良好的气象探测环境保障了气象资料的代表性和准确性。

    保护好气象探测环境是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根据《气象法》和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并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高空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天气雷达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大气本底站》等四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详见附件)。

    为做好四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在我市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四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送贵局备案。并建议在贵局的组织领导下,结合我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际,针对四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细化具体站点的保护方案,切实保障气象探测系统正常运行,为全市气象防灾减灾、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特此函达。

     

    附件:1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

      2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高空气象观测站

      3.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天气雷达站

      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大气本底站

     

     

    附件2: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高空气象观测站.pdf

    附件1: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地面气象观测站.pdf

    附件3: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天气雷达站.pdf

    附件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大气本底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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