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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上海市施放气球活动审批事项须知

  • 发布日期: 2018-05-14
  • 一、法定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第二十一条规定:受理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对申请作出批复。

    二、申请条件

    1、取得合法有效的《施放气球资质证》;

    2、符合施放气球的各项要求。

    三、申报材料申请施放气球,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填毕的《上海市气象局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2、用户委托施放气球的书面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3、上海市《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和复印件;

    4、施放气球具体作业人员名单(须有资格证)。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上海市气象局提交申请;

    2、对符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上海市气象局予以受理;

    3、施放系留气球的:施放地点位于机场范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或附近的,由民航飞行管制部门先行审核;施放地点位于机场范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外的,由民航飞行管制部门先行登记备案;上海市气象局根据民航审核的结果和施放气球的要求,作出准否施放气球的决定。

    4、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由民航飞行管制部门先行审核;上海市气象局根据民航审核的结果和施放气球的要求,作出准否施放气球的暂行决定;由空军飞行管制部门最后批准。

    五、办理时限及收费

    1、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除外)。

    2、承诺时限:施放系留气球,用户要求时间紧迫的,应在收到申请的当日确定是否批准。

    2、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具体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上海市气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具体行政许可项目的受理审批工作

    1、上海市气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联系/传真电话:021-54896300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蒲西路166号2号楼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邮编:200030

    2、办理时间:周一~周四,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周五:上午09:00-11:30

    3、投诉电话:021-54241226

    七、其它事项

    申请表可在上海市气象局网站(http://www.smb.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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