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二、审批许可条件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上海市气象局培训考核通过的; 2、身体健康,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品操作条件的;3、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三、申报材料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人影作业人员资格申请书; 2、培训、考核合格证明;3、申请人的健康证明;4、申请人政审材料。 四、办理程序1、 申请人向上海市气象局提出书面申请;2、 对符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上海市气象局予以受理;3、对申请人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发给《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证》。五、办理时限及收费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除外)2、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具体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上海市气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具体行政许可项目的受理审批工作1、上海市气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联系/传真电话:021-648105482、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蒲西路166号4号楼209室 邮编:2000303、办理时间:周一~周四,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周五:上午09:00-11:304、投诉电话:021-54241226七、其它事项申请表可在上海市气象局网站(http://www.smb.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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