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等法律法规,上海市金山区气象局在其法定职权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中国气象局或上海市人民政府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上海市金山区气象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
上海市金山区气象局为金山区气象行政主管单位,负责对金山区(以下涉及的执法工作均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气象行政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单位地址:金山区山阳镇杭州湾大道1228弄1号
咨询电话:021-57281822
监督电话:021-57281827
二、执法人员
序号 | 执法人员 | 执法证编号 | 执法类型 | 执法区域 |
1 | 张莉蕴 | 09001545001 | 气象管理 | 上海市 |
2 | 朱超 | 09001545002 | 气象管理 | 上海市 |
3 | 陶佳林 | 09001545003 | 气象管理 | 上海市 |
4 | 杜启倩 | 09001545004 | 气象管理 | 上海市 |
5 | 周伟 | 09001545005 | 气象管理 | 上海市 |
6 | 丁昇 | 09001545006 | 气象管理 | 上海市 |
三、执法职责
1.负责制定气象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气象行政执法重点、专项检查工作;
3.负责对气象违法违规案件的立案查处;
4.负责主持气象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5.受理涉及气象行政执法的投诉及处理;
6.承担上海市气象局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四、执法权限
1.对违反施放气球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对违反防雷减灾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对违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方面法往、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对违反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对违反气象资料使用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对违反气象信息发布和传播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对违反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对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攻处罚权。
上海市金山区气象局实施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五、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4.《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
5.《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6.《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7.《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8.《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9.《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10.《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11.《雷电防护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1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13.《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14.《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15.《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16.《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17.《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18.《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19.《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20.《上海市气象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升放气球的通告》
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及救济途径
1.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部门:上海市金山区气象局
地址:金山区山阳镇杭州湾大道1228弄1号
2.行政复议部门:
(1)金山区人民政府
地址:金山区卫二路428号司法局复议应诉科
(2)上海市气象局政策法规处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蒲西路166号
3.行政诉讼部门
部门:闵行区人民法院
地址:闵行区雅致路99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金山区气象局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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