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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审批指南

  • 发布日期: 2014-03-28
  • 一、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九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二、审批许可条件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作业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 3、炮库、弹药库等基础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4、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已经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5、有完善的作业空域申报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设备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三、申报材料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申请单位填写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认定申请表》;2、 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及《法人组织代码证》;3、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简介,包括组织沿革、隶属关系、内设机构、主要业务等内容;4、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配备清单及其使用许可的证明文件;5、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和配置情况简表;6、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范围、作业技术保障体系简介和作业安全管理制度;7、作业经费保障情况的证明文件。四、办理程序1、作业组织向上海市气象局申请;2、对符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上海市气象局予以受理;3、上海市气象局对申请人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发给《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证》。五、办理时限及收费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除外)2、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具体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上海市气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具体行政许可项目的受理审批工作1、上海市气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联系/传真电话:021-648105482、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蒲西路166号4号楼209室  邮编:2000303、办理时间:周一~周四,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周五:上午09:00-11:304、投诉电话:021-54241226七、其它事项申请表可在上海市气象局网站(http://www.smb.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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