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资质认定工作,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上海市气象局(以下简称“市气象局”)负责本市除电力、通信之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或中国气象局在线行政审批平台提交。
提交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六条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
(一)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
(二)在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雷电防护、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申请甲级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第(二)项中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五年以上;申请乙级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第(二)项中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施工与监理、雷电防护设计技术评价、雷电监测、电气检测、建筑钢结构检测、建筑桩基检测等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当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要求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其中:
(一)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中应包含资质评审过程中所有需要参加考试、考核的人员信息;
(二)申请单位为其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社保关系证明应能反映个人信息及相关劳动关系;
(三)经营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以分支机构为权利人的,应当提供分支机构证明;
(四)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中,应当包括仪器名称、型号、数量、技术指标,以及购买时的发票信息、检定或校准的信息;
(五)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甲级资质的单位提交的近三年内完成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需与在本市“上海市气象服务单位管理系统”中采集的项目信息一致。
资质申请材料中相关表格详见附表。
第八条 申请单位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提交资质申请,相关证照及材料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及数据共享平台调取核验的,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符合本市科创中心建设中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政策的专业技术人员,其社会保险可由原单位缴纳,并提供离岗创业等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 市气象局受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后,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资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评委会专家与申请单位具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在评审前向市气象局书面提出说明,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评委会依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气发〔2016〕29号)等要求对申请单位的技术能力进行专业评审。
评审过程包括现场考核和会议评审。
现场考核包括技术负责人集中笔试、检测技能现场操作考核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现场评审。
第十二条 技术负责人集中笔试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不设补考。每个申请单位派一名技术负责人参加考试。
笔试内容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基础知识,答题正确率应达到60%。
技术负责人代表同一申请单位参加考试的,集中笔试合格成绩在本次和下一次评审中有效。
第十三条 检测技能现场操作考核由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在指定场所实地进行。考核小组中评审专家不少于2名。
乙级资质申请的检测技能现场操作考核主要为三类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甲级资质申请的检测技能现场操作考核还应包括一类或二类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中的一项时,检测技能现场操作考核不合格:
(一)按照技术标准要求,两个以上检测项目未能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检测;
(二)现场操作人员不能正确操作仪器设备;
(三)现场操作人员有不安全操作行为;
(四)现场操作人员未能对检测数据进行正确处理,得出检测结论。
第十五条 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现场评审由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在申请单位实地开展。考核小组中评审专家不少于2名,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到场人员介绍;
(二)宣布评审依据、工作安排及评审纪律;
(三)申请单位情况介绍;
(四)逐项考核评审项目;
(五)汇总并制作现场评审记录;
(六)双方签字确认。
申请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受考核小组评审专家提出的关于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专业知识等的问询考核。
质量管理体系存在明显缺陷的,有效性现场评审不合格。
第十六条 检测技能现场操作考核完成后,考核小组成员、申请单位技术人员应对现场记录及结论签章确认。
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现场评审完毕后,考核小组成员、申请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对现场记录及结论签章确认。
申请单位拒绝确认或者签章的,由考核小组当场记录,并全体签章见证。
第十七条 评委会在现场考核过程中,发现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内容存在严重不符时,应及时向市气象局报告,并在评审意见中提出相应内容。
第十八条 现场考核情况应当在会议评审时进行逐项汇报。现场考核记录作为评委会的评审依据。
第十九条 评委会经由现场考核和会议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评委会主任委员应对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签字确认。
评委会应在全部评审工作完成后,将现场考核和会议评审的全套材料提交市气象局。
第二十条 市气象局对资质评审文件、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进行审查,并根据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对资质申请作出认定。资质认定结果在市气象局官网公开。
申请单位办理资质延续或由乙级资质升级为甲级的,应在领取新资质证时交回原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
第二十一条 资质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查时限,但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并在作出受理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市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上海市气象局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到期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 单位在申请资质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受理后发现相关情况的,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二十四条 本市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发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由市气象局给予警告并撤销资质;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
附表:1.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2. 专业技术人员简表
3. 近三年已完成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表
4. 仪器设备一览表
附表1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经济性质 | ||||||||||
主管单位 | |||||||||||
单位地址 |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 | |||||||||||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时间 | |||||||||||
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 |||||||||||
高 工 | 人 | 工程师 | 人 | 助工/技术员 | 人 | 技 工 | 人 | ||||
单 位 概 况 | |||||||||||
本人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
评审 意见 |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
附表2
专业技术人员简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称专业 | 职称 | 工作岗位 |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 检测工作时间 | 其他证书编号 |
附表3
近三年已完成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筑物防雷类别 | 合同编号 | 完成时间 | 质量考核情况 | 备注 | ||
一 | 二 | 三 | ||||||
注:请按此表如实填写近三年内实际完成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情况。
附表4
仪器设备一览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仪器名称 | 型号 | 生产厂家 | 数量 | 技术指标 | 购买发票号码 | 检定或校准有效期 | 台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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