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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台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除外)的建设和迁移审批指南

  • 发布日期: 2014-03-28
  • 一、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二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审批许可条件气象台站的建设和迁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2、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

    3、当地规划、城建、国土部门已经落实迁移气象台站的新址建设用地;

    4、建设单位已将迁建气象台站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安排。

    三、申报材料申请气象台站的建设和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建设单位上级主管机关的申请;

    2、 城市规划文件或列入国家计划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文件;

     3、迁移气象台站的新址规划地图和环境说明;

    4、迁移气象台站所需全部费用的预算安排意见;

    5、当地规划、城建、国土部门有关迁移气象台站新址用地的意见。

    四、办理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向上海市气象局提出申请。

     2、上海市气象局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上海市气象局进行实地勘察,并提出勘察报告。

     4、上海市气象局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五、办理时限及收费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除外)。

    2、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具体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上海市气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具体行政许可项目的受理审批工作

    上海市气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联系/传真电话:021-648105482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蒲西路166号4号楼209室 

    邮编:2000303、办理时间:周一~周四,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周五:上午09:00-11:304

    投诉电话:021-54241226

    七、其它事项申请表可在上海市气象局网站(http://www.smb.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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