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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气象局

  • 发布日期: 2015-06-18

  • 上海市宝山区气象局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888号,建站时间:1958年10月。下设办公室、防灾减灾科、社会管理科三个内设机构和宝山区气象台、宝山气候观象台两个直属单位。宝山区气象局实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与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承担宝山区行政区域内气象工作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为本行政区域国家建设和社会生活提供气象管理保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气象灾害防御管理、气候资源管理、气象监测设施管理、气象业务管理、气象信息发布管理、气象法制宣传。宝山区气象局坚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福祉服务,认真做好政府决策服务和公共气象服务。主要承担地面与高空气象观探测、行政区域内天气预报、预警服务及气象防灾减灾管理等工作。作为国家基本气象站,是代表上海地区参与世界气象资料交换的唯一气象台站。

    主要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的制订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监测、预报以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发布,为本级人民政府趋利避害提供决策依据。

    3.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负责气象情报和气象灾情的调查、资料收集和上报、建档,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组织开展气象科普宣传工作。

    4.组织开展宝山国家基本气象站和高空气象站业务,承担上海大城市气象综合观测试验基地(宝山)的建设运行工作。

    5.组织开展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气象服务。

    6.组织推进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和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设,指导镇(社区)气象站和气象协理员、信息员队伍建设。

    7.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气象保障工作。

    8.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律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等气象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

    9.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10.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设备的建设、维护和运行保障工作,依法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11.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员编制

    国家气象事业编制核定为29名,其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编制5名。      


                            通讯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888号

                            邮政编码:201901 

                            电话号码:021-6676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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